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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霞是六芳斋公司员工,9月4日,李霞在工作中将顾客吃剩的汤圆倒入锅中重煮,被顾客投诉,后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。
9月5日,六芳斋公司以李霞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职业道德规范,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为由,将其辞退。
双方发生劳动争议。李霞认为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,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,400元。
公司认为,李霞将没有煮熟的汤圆发送给消费者,与顾客发生争执,李霞将顾客食用过的汤圆倒入锅中,遭到顾客的投诉。其行为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,我方将其辞退。所以,李霞不应享有经济补偿金。
,虽然李霞因工作原因被顾客投诉,并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整改意见,但六芳斋公司据此以李霞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职业道德规范,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为由,,其应支付李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,共计7,341.13元(1,334.75元/月×5.5月)。
本案案号:(2014)鄂江岸民初字第0001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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