接了一个敏感的案件,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,向司法机关递交手续,阅读案卷材料,越来越坚信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多年来,也参与过一些要案的办理,但是更多只是在幕后出主意、提建议,很少会亲自走上台前“冲锋陷阵”。我总是习惯告诉别人要勇敢,要做法治的先锋。但是,当有人竭力劝我接下这个案件时,我却百般推托。
我试图以各种理由来婉拒:时间紧张、经验不足、教学任务大、学术压力重。但我知道这一切都不是理由,我想逃离的唯一理由就是自己的胆怯。不时有律师朋友来向我咨询案件。我可以轻而易举地挑出他们的毛病,觉得他们在专业上有很多问题没有搞懂,法律水平亟待提升。但是我心里知道,有一点他们远甚于我,那就是他们比我勇敢。
丘吉尔说:“没有最终的成功,也没有致命的失败,最可贵的是继续前进的勇气。”我一直想做一个勇敢的人,所以我一直在寻找勇敢的正当化根据。是道德主义吗?按照道德规则行事,做一个有德性的人,丝毫不考虑这个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。这种想法总是让人心潮澎湃。就像康德所说的,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,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。但是,每当我想这么去做的时候,我就觉得自己虚伪。
我越是想做一个高尚的人,就越是觉得自己无比卑劣。我越是想摆脱自己的虚荣,就觉得自己更加的虚荣。“立志行善由得我,只是行不出来由不得我。”每当我攀登道德的高峰,总有一种强烈的力量让我下坠。以道德主义作为行事为人的根据,最大的痛苦就是在“知道”和“做到”之间存在一个天然的鸿沟。至少对我而言,是无法跨越的。我一直想做一个勇敢的人,但是我知道靠着我自己,我无法变得勇敢。因此,德行的初心可能走向德行的幻灭。
是功利主义吗?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决定是否行为。人皆有趋利避害的本能。判断行为对错的最终标准是看行为能否增进人的幸福(快乐)。但是“幸福”这个词语本身是模糊的。边沁认为,幸福没有高下之分,口腹之欲和心智之养没有区别。如果人只根据自己的经验计算利害得失,不可避免地会走向庸俗。这种功利观一定会让人追求现实的快乐,追逐眼前的利益,在勇敢和懦弱之间,后者往往是最佳的选择但是穆勒却认为,幸福是有高下之分的。“做一个不满足的人,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: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,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。如果那个傻瓜或猪有不同的看法,那是因为他们只知道自己那个方面的问题,而相比较的另一方即苏格拉底之类的人,则对双方的问题都很了解。”穆勒的说法比边沁的观点应该更加合理。如果你阅读过低俗小说和高雅书籍,虽然两者都能给你带来快乐,但是如果你要慎重地选择其中一本书送给子孙后代,估计大部分人会选择后者。大部分人还是希望自己以及后代做一个高尚的人,能够享受高级的快乐。
如果幸福没有高尚和庸俗之别,那么一切都会变得平庸,劣币终将驱逐良币。事实上,人类语言中存在“高尚”与“庸俗”这组反义词,本身就告诉我们人类追求的幸福是有高下之分的。
那么,如何区分高级和低级的快乐呢?穆勒告诉我们,越是能够体现人的尊严的快乐就是越高级的快乐。
然而,人为什么要有薄严呢?按照功利主义的逻辑,似乎是因为人有尊严可以带来社会福祉的增加。但是这种论证非常可疑。如果为了社会福利的增加,需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尊严,那么这些人的尊严还需要保留吗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