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们也许会说,上述困难均与某种关于存在的概念有关,均与某种同显现的概念完全不相容的本体论的实在论方式有关。显现存在的尺度,事实上就是显现显现。由于我们一直把实在圈于现象,我们就可以说现象按它显现的样子存在着。为什么不把这看法推到极端,说显现的存在就是它的显现呢?因为那只是贝克莱的“存在就是被感知"这句老话的改头换面而已。事实上,胡塞尔正是这样做的,完成现象学的还原之后,他用“作为对象的意识”(noeme)当作用非实在分析,并且宣称它的存在就是被感知。
贝克莱的著名公式似乎不能令人满意。这是因为两个根本的理由,-一个是关于被感知的本性,另一个则是关于感知的本性。
“感知”的本性一如果 说所有形而上学事实上都假设一一种认识理论,那么反过来,所有认识理论也都假设着一种形而上学。这至少包含着这样--层意思,就是一种为把存在还原为关于存在的认识而操心的唯心主义,应该事先以某种方式保证认识存在。反惑,。倘若谁--开始就把认识作为既定的,而不曾想为认识的存在莫一基础,并就此断言“存在就是被感知",则“被感知-感知”总体就会由于缺少牢固的存在的支持,而分崩离析落人虚无。因此,认识的存在不能以认识为尺度,也不归为“被感知"。因此,感知和被感知的“存在-基础”本身不能归为被感知:它应该是超现象的。于是我们回到了我们的出发点。尽管如此,我们总可以同意说,被感知返回到显现法则所不可企及的存在,但我们仍坚持说这个超现象存在是主体的存在。因此,被感知会返回到感知者--被认识的东西会返回到认识,而认识会返回到那个作为存在,而非作为被认识的进行认识的存在,就是说会返回到意识。胡塞尔就是这样理解的。因为,如果“作为对象的意识”在他看来是“作为活动的意识”(noese)的非实在对应物,事情就是如此,但如果作为对象的意识的本体论法则就是被感知,则相反。作为活动的意识在他看来就是实在,它的主要特征就是对认识它的反思表现为“先已在此”的。因为认识主体存在的法则,即“是有意识的”。意识不是:一种被称作内感觉或自我认识的特殊认识方式,而是主体中的超现象存在的一维。
让我们尽力深人理解存在的这--维。我说,意识是作为存在,而非作为被认识的进行认识的存在。这意思是说,如果建立这种认识,就应该放弃认识的第一-性。无疑,意识能进行认识和认识自己。但是它本身不是回归自我的认识。
胡塞尔曾指出,一切意识都是对某物的意识。这意味着,意识是一个超越的对象的位置(position),或者可以说,意识是没有“内容”的。必须抛弃那些按选定的参照系构成“世界”或“心理”的中性“与料"。一张桌子,即使是作为表象,也不在意识中。桌子在空间中,在窗户旁边,如此等等。事实上桌子的存在对意识来说是不透明的中心:清点--事物的全部内容需要一个无限的过程。把这种不透明性引入意识,就会把意识自已可以列出的清单推向无限,就会把意识变成一个物件,并且否定我思。因此,哲学的第一步应该把事物从意识中逐出。恢复意识与世界的真实关系,这就是指,意识是对世界的位置性意识。所有意识在超越自身以图达到对象时都是位置的,毋宁说它干脆就是这个位置。我的现实意识中所有的意向,都是指向外面,指向桌子的:我的所有判断或实践活动,我此刻的所有情感,都超越自身,指向桌子,并被它所吸引。并非所有意识都是认识(例如,还有情感性的意识),但是任何认识意识都只能是对它的对象的认识。